(2017)陕0802民初10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卢正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卢正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0530号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银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779235793。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系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正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银沙小区14号楼底衣服、饺子门市。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正财、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正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