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杨强、雅安市惠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开云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雅安市惠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开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1172号原告杨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原告雅安市惠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玉屏街401-3号。法定代表人:叶亮。被告李开云,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3日,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强、雅安市惠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开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开云的银行存款7633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开云的银行存款7633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宝淋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