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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璐璐与张留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璐,张留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501号原告:王璐璐,女,1997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留凤,女,1978年4月19日生。原告王璐璐诉被告张留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璐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王璐璐负担。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彦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