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祝显华与彭峰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显华,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645号申请执行人:祝显华,,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常居住地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陈科。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峰,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本院在执行祝显华与彭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峰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工商登记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彭峰在贵州卓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有股权,经查工商登记:彭峰为贵州卓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金额11400万元,所占比例95﹪,出资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现查明该公司无营业场所,无固定资产,申请人未提供彭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方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