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4执4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姜海峰与卓建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峰,卓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4970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峰,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卓建勋,男,1991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依据(本院在执行(2017)苏1324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姜海峰与卓建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海峰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经申请执行人姜海峰申请,2017年10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海峰向本院申请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卓建勋的执行申请,其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2017)苏1324民初5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裴昌乐执行员  李帅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1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