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小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小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158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嫦。委托代理人:苏慧明,女,该公司管理员,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小鹏,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小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小鹏的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 助理 张泳仪书 记 员 廖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