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亮与唐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唐宇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547号原告:刘亮,男,生于1982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唐宇洪,男,生于1968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刘亮与被告唐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亮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