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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亮与唐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唐宇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547号原告:刘亮,男,生于1982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唐宇洪,男,生于1968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刘亮与被告唐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亮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