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德喜与被执行人方作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德喜,方作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546号申请执行人侯德喜,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方作思,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侯德喜与被执行人方作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侯德喜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9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作思给付执行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内容为:被执行人方作思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侯德喜执行款10000元,并于协议达成当日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4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侯德喜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益的合理处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当事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宝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