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秦向宏与闫顺来、李月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向宏,闫顺来,李月英,桑斯尔,呼和浩特市静雅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5131号原告:秦向宏,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明(系原告秦向宏所在单位推荐),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闫顺来,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月英,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桑斯尔,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静雅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英。原告秦向宏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静雅餐饮有限公司、被告闫顺来、被告李月英、被告桑斯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秦向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桑斯尔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向宏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桑斯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向宏撤回对被告桑斯尔的起诉。审判员董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羽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