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莽桂枝、姚富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莽桂枝,姚富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民特35号申请人:莽桂枝,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永镇勐永药业公司职工,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与被申请人姚富荣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姚富荣,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永镇勐永药业公司职工,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代理人:姚文安,男,1996年6月26日出生,佤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永镇勐永药业公司15幢一单元301号,系被申请人姚富荣儿子。申请人莽桂枝申请认定姚富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莽桂枝称,申请人莽桂枝与被申请人姚富荣现为夫妻关系,申请人莽桂枝与被申请人姚富荣于2000年5月19日结婚。2014年11月被申请人姚富荣因成���军区昆明总医院北校场分院的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植物人状态,至今已有两年有余,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确保被申请人姚富荣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姚富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时指定申请人莽桂枝为姚富荣的监护人。代理人姚文安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姚富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时指定申请人莽桂枝为姚富荣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莽桂枝与被申请人姚富荣于200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现为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姚富荣在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北教场分院就医。2017年1月5日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姚富荣为植物状态生存。根据申请人莽桂枝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委托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姚富荣民��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了昆医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JSB鉴字第2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富荣目前精神状态为:植物生存状态。此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医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JSB鉴字第2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手段合理、鉴定报告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认定被申请人姚富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姚富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莽桂枝为姚富荣的监护人。本判决��终审判决。审判员  毛希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