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乔振华与王湛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振华,王湛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振华,男,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湛宇,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乔振华与王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湛宇名下的房产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