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漏法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漏法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4294号原告: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60954267J,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御景公馆诚园5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倪建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漏法林,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漏法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州金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德胜书 记 员 许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