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阚洪太与裴勇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洪太,裴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阚洪太,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裴勇勇,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阚洪太与被执行人裴勇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鄂09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裴勇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