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潘伯华、曾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潘伯华,曾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18号。负责人:张湘江,副行长。被执行人:潘伯华。被执行人:曾小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执行人潘伯华、曾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潘伯华、曾小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潘伯华、曾小兰履行(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潘伯华、曾小兰应当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37063.98元、利息及罚息和承担案件受理费13891元。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潘伯华在银行的存款23017.15元。本院于2017年6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潘伯华名下位于怀化市中方县中方镇市场对面209国道旁的108号(中方权证中方镇字第712XXX25号)门面、401号、407号、509号、708号住房(中方权证中方镇字第712XXX691号、712XXX704号、712XXX87号、712XXX11号),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现不便于处置。另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潘伯华、曾小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婕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