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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兵河与李海明、赵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河,李海明,赵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097号原告李兵河,男,汉族,1952年9月2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李海明,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告赵凤华,女,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原告李兵河与被告李海明、赵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冰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