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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国华,江西吉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5081号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威,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黄国华,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宜春市上高县。被申请人:江西吉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镜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5HL381C。法定代表人:欧阳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国华、被申请人江西吉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国华、被申请人江西吉链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83599.2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国华、江西吉链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83599.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廖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洪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