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文赞与谭卓雄、熊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赞,谭卓雄,熊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869号被执行人谭卓雄,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李文赞,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市。被执行人熊瑶,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上诉人谭卓雄之妻。申请执行人李文赞与被执行人谭卓雄、李文赞、熊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湘13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执行人谭卓雄向被申请执行人李文赞偿还借款本金8792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879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8%支付自2010年9月4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00元,合计3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合计8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655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文赞负担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卓雄、李文赞、熊瑶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文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文赞与被执行人谭卓雄、李文赞、熊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