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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镇江拓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拓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催16号申请人:镇江拓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韦岗街道韦岗村创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IN7NPU5L。法定代表人:翁万超,总经理。申请人镇江拓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100051)25116783,票面金额贰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4月12日,付款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徽谷创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维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拓耘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薛智勇审 判 员  于静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华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