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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王保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王保珊,王灵礼,杨新芳,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9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4095。负责人董军峰,行长。被执行人王保珊,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灵礼,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新芳,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B座2402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