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1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莫镕塵与洪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镕塵,洪志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545号之一原告:莫镕塵,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谷米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斌,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谷米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洪志刚,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莫镕塵与被告洪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莫镕塵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镕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瑞虹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