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行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盼盼与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盼盼,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初114号原告李盼盼,女,1996年生,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郭卫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盼盼诉被告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李盼盼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