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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彭智辉、徐咏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智辉,徐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智辉,男,生于1971年4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徐咏梅,女,生于1969年1月26日,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执行彭智辉与徐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智辉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承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