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5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忠与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755号申请执行张文忠,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朱国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宁0105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忠与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现准备复产,申请执行人亦希望被执行人能恢复生产。基于上述原因,申请执行人张文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05执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玉龙代理审判员  杨晓辉代理审判员  赵玉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