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王玉香、郭云明等与苑民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香,郭云明,苑民,王景芳,刘克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419号原告:王玉香,女,汉族,1953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死者郭展超之母。原告:郭云明,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死者郭展超之父。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存利,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苑民,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景芳,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克举,男,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明、王玉香与被告苑民、王景芳、刘克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英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