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毛汉清、毛琴妹等与钱德伟、常州市保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汉清,毛琴妹,陆志伟,陆某1,陆某2,钱德伟,常州市保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财保125号申请人:毛汉清,男,汉族,1952年6月11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毛琴妹,女,汉族,1957年11月25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陆志伟,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陆某1,男,汉族,2006年9月6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陆某2,女,汉族,2011年10月20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钱德伟,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常州市保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世茂商业广场9幢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1393949XJ。法定代表人:何远保,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49019006。负责人:唐志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毛汉清、毛琴妹、陆志伟、陆某1、陆某2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注册登记在被申请人常州市保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注册登记在被申请人常州市保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申国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