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特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蔡庆东、董孝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庆东,董孝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特504号申请人:蔡庆东,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人:董孝君,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五乡董孝君畜禽养殖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经营者:董灵燕,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董孝君(系被告董灵燕父亲)。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蔡庆东与申请人董孝君、宁波市鄞州五乡董孝君畜禽养殖场关于确认(2017)浙0212引调979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卢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庆东与申请人董孝君、宁波市鄞州五乡董孝君畜禽养殖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10月27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董孝君、宁波市鄞州五乡董孝君畜禽养殖场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共同支付申请人蔡庆东工资96000元。二、申请人各方就本案再无纠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7)浙0212引调979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史朦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