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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少新、张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少新,张广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048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元元,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少新,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泌阳县。被告:张广义,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少新、张广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吴少新、张广义申请对“泌阳县信用社贷款借据”中“吴少新”、“张广义”的签名和指印予以鉴定,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借据“担保人”处“吴少新”、“张广义”的签名笔迹不是其本人书写。二被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少新、张广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二被告各支付鉴定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