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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闫俊青与张秀东人身保护令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俊青,张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保令1号申请人:闫俊青,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刘凤福,现住榆树市。被申请人:张秀东,51岁,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申请人闫俊青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2016年元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刘凤福实施殴打。在今年8月20日,在申请人过生时,被申请人逼着申请人上吊。申请人为了避免自己及近亲属人身安全受理威胁,现申请榆树市法院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近亲属的侵害行为。故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二、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跟踪、接触、骚扰申请人及近亲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裁定如下:驳回闫俊青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