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有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822执24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有德与被执行人严桂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严桂福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严桂福(33082219770904151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