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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恢14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日照海吉尔电器有限公司、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海吉尔电器有限公司,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万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日照新阳光工贸有限公司,马先华,牟高阳,马成旭,李桂娥,公磊,徐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14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日照海吉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星河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2549548X。法定代表人:刘现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4号,组织机构代码67050848-7。法定代表人:马先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万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59号自来水公司办公楼5幢301-305室,组织机构代码:58879234-3。法定代表人:马成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涓河路北、九仙山路西,组织机构代码:59524420-6。法定代表人:马成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新阳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75543386-7。法定代表人:公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先华,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牟高阳,女,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马成旭,男,汉族,1941年5月16日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桂娥,女,汉族,1943年12月6日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公磊,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徐延青,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桂娥、马成旭、马先华、牟高阳、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万维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日照新阳光工贸有限公司、公磊、徐延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均报告了财产状况,但并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鲁11执139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牟高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22×××23账户的存款61800元(扣交执行费);2016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6)鲁11执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6)鲁11执1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马先华名下日房权证市字第××号项下房屋和日国用(2010)第10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编号为日东工商抵登字(2014)第55号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游艇16艘;2017年7月4日作出(2016)鲁11执13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马先华名下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日国用(2010)第10**号项下房地产。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委托淘宝网对马先华名下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日国用(2010)第10**号项下房地产进行了拍卖,2017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7)鲁11执恢148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日照海吉尔电器有限公司。2017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7)鲁11执恢1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马先华名下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日国用(2010)第1073号项下房地产作价37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2017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7)鲁11执恢1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公磊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62×××74账户的存款9745元,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二路支行37×××11账户的存款3684元;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海支行37×××77账户的存款1844元,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37×××41账户的存款536元(均扣交执行费)。2017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鲁11执恢1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对被执行人公磊持有的南方航空股票300股、冠城大通股票500股、金证股份股票100股、军工B股票8358股,本院作出(2017)鲁11执恢14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变卖以上股票;本院作出(2017)鲁11执恢14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公磊在中信证券(山东)9910106828账户的资金24698.81元(扣交执行费9991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络系统与日照市工商管理局、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游艇16艘(抵押权证书:日东工商抵登字(2014)第55号),未能查找到位;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有余额,因余额较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2017年10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日照海吉尔电器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桂娥、马成旭、马先华、牟高阳、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万维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于2017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