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王浩文、王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王浩文,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92245750E。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执行人王浩文,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王文平,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平安保险公司职员,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王浩文、王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第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建君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卫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