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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聂宇博与刘双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宇博,刘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126号申请人执行人聂宇博,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刘双建,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聂宇博申请执行刘双建侵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友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