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聂宇博与刘双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宇博,刘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126号申请人执行人聂宇博,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刘双建,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聂宇博申请执行刘双建侵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友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