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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4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胡野鹏审 判 员  裴广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艺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