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思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思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4121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思维,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新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5日立案执行曾思维罚金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思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提取扣划其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思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犀浦镇支行62×××54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扣划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