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恢1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明、彭萍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小明,彭萍,吴道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1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明,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彭萍,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吴道武,男,1980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明、彭萍、吴道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9618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小明、彭萍、吴道武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小明、彭萍、吴道武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3、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小明、彭萍、吴道武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小明名下登记有贵A×××××号、贵A×××××号、贵G×××××号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委托予以查封,上述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时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另,被执行人李小明名下登记有贵A×××××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成交价为435300元,其中421882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另13418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4、2017年10月2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