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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师某甲与师某乙、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甲,师某乙,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987号原告:师某甲,男,汉族,居民。被告:师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甲与被告师某乙、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甲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婷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人民陪审员  王沙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