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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7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闻卫良与鲁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卫良,鲁任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民初7084号原告闻卫良,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吴春晖、王敏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任华,男,1994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闻卫良诉被告鲁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鲁任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040元(按月利率2%从2017年7月22日暂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之后计算至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斌元独任审理,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闻卫良的委托代理人王敏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任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22日,原、被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违约,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同日,原告委托案外人郑炜锋向被告转账支付人民币39200元,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已陆续归还借款人民币9200元。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凭证及其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还应依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任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闻卫良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040元(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之后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元,由被告鲁任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