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0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王小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王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0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荷丹路288号1幢5层B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0C3533。法定代表人:张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长标,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小洪,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小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王小洪名下有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南路X号橘园洲C地块高层X#楼X单元、X单元房产(上述房产已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发现被执行人王小洪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权属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其它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小洪名下虽有房产,但已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且在其他银行设置有抵押担保,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他院的处理结果;被执行人王小洪名下虽有车辆,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