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苗大友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大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大友,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抓获,同年4月1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丽红,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大友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肖绪新、检察员王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大友及其辩护人李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被告人苗大友与黄冈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公司”)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成为该公司的营销人员。2014年下半年,苗大友认识了阳新县木港镇宋山村六房组的养殖户即被害人柯昌斌,并成功向其推销该公司的鱼饲料。2015年-2016年年初,为获取最大优惠,苗大友均陪同柯昌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希望公司财务缴纳鱼饲料预付款人民币20万元,再由苗大友将公司财务出具的收据送达柯昌斌。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苗大友因工资微薄、债务缠身和家庭负担重等原因而产生了动用柯昌斌鱼饲料预付款的想法,于是多次到柯昌斌家拜访游说,希望他继续购买希望公司鱼饲料,并在阳新等待数日。2017年1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五)下午1时许,苗大友与柯昌斌约好在阳新县兴国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马坊营业所门口会合,柯昌斌打算将20万元鱼饲料预付款直接从该邮政储蓄银行跨行转账到希望公司以柯名义开户的农行账户上,苗大友谎称该钱必须当天到账,否则不能享受最大优惠,而跨行转账可能当天到不了账,于是柯昌斌从该银行支取了19.9万元,加上自带的1千元,凑足了20万元。期间,苗大友以个人名义出具一张收条,柯昌斌将20万元交给苗大友,委托其办理后续事务。然而,苗大友并未打算将这20万元存入公司财务,当日坐车离开阳新。次日,苗大友将14.9万元存入自己农行卡。2017年2月18日,苗大友手机无法定位,接到希望公司拓展部黄健经理的询问电话后,宣布辞职并关机。2017年2月20日的前几天,苗大友将希望公司2016年1月22日出具收到柯昌斌20万元收据的单据号、收款日期、制单日期中的“6”均涂改成“7”,后将此收据快递给柯昌斌。苗大友将收取柯昌斌的20万元用于自己归还债务、购买车辆、旅游聚餐和家庭开销等,截止2017年4月8日被抓获时,仅从其身上扣押3.6万元。该钱已扣押并发还柯昌斌。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收条、银行流水和收据等书证,证人陈斯觉、黄建和苗大鸿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柯昌斌的陈述,被告人苗大友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取款监控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大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苗大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其没有骗取柯昌斌财物,与柯属正常的业务关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苗大友作为黄冈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推销饲料,以公司名义收取货款、预付款后逃匿,侵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非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配合公安部门追回3.6万元。恳请人民法院对苗大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人苗大友与黄冈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公司”)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成为该公司的营销人员。2014年下半年,苗大友认识了阳新县木港镇宋山村六房组的养殖户即被害人柯昌斌,并成功向其推销该公司的鱼饲料。2015年至2016年年初,为获取最大优惠,苗大友均陪同柯昌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希望公司财务缴纳鱼饲料预付款人民币20万元,再由苗大友将公司财务出具的收据送达柯昌斌。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苗大友因工资微薄、债务缠身和家庭负担重等原因继而产生了利用职务之便动用柯昌斌鱼饲料预付款的想法,于是多次到柯昌斌家拜访游说,希望他继续购买希望公司鱼饲料,并在阳新等待数日。2017年1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五)下午1时许,苗大友与柯昌斌约好在阳新县兴国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马坊营业所门口会合,柯昌斌打算将20万元鱼饲料预付款直接从该邮政储蓄银行跨行转账到希望公司以柯名义开户的农行账户上,苗大友提出该钱必须当天到账,否则不能享受最大优惠,而跨行转账可能当天到不了账,于是柯昌斌从该银行支取了19.9万元,加上自带的1千元,凑足了20万元。期间,苗大友以个人名义出具一张收条,柯昌斌将20万元交给苗大友,委托其办理后续事务。然而,苗大友并未将20万元存入公司财务,当日坐车离开阳新。次日,苗大友将14.9万元存入自己农行卡。2017年2月18日,苗大友手机无法定位,接到希望公司拓展部黄健经理的询问电话后,宣布辞职并关机。2017年2月20日的前几天,苗大友将希望公司2016年1月22日出具收到柯昌斌20万元收据的单据号、收款日期、制单日期中的“6”均涂改成“7”,后将此收据快递给柯昌斌。苗大友将收取柯昌斌的20万元用于自己归还债务、购买车辆、旅游聚餐和家庭开销等,截止2017年4月8日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扣押3.6万元。该钱已扣押并发还柯昌斌。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苗大友的基本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苗大友系被抓获归案。3.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从苗大友处扣押3.6万元已发还柯昌斌。4.收条,证实苗大友收到柯昌斌鱼料预付款20万元。5.黄冈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收据,证实2017年1月26日公司收到柯昌斌鱼料预付款的20万的收据,但单据号、收款日期、制单日期有三处涂改,手写“7”。收据原件,三处时间均为“6”,即2016年。6.营业执照、应聘登记表、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证实苗大友系黄冈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营销人员。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斯觉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2日,假期结束。13日,公司的业务员就应该到自己分管的市场去跑业务,因公司都给业务员下载了一个定位软件,苗大友当时处于无法定位的状态,公司拓展部黄健经理打电话跟苗大友联系,苗大友接了电话后说不干了,还没等黄健经理将话说完,苗大友就把电话挂了,再打电话就显示关机了。黄健电话通知他,叫他来接管阳新业务。第二天他在阳新与黄健见面后,跟黄健一起将阳新的客户都拜访了一遍,拜访客户的目的是跟客户说苗大友已离职了,阳新市场由他来接管。再看看苗大友与阳新这边的客户有无经济往来。2017年2月20日上午,他跟柯昌斌打电话,问其跟苗大友有无经济往来,柯昌斌说2017年1月22日给了苗大友20万元现金饲料预付款,让其帮忙存入公司财务。后他就与公司财务联系,看看苗大友是否将柯昌斌的20万元缴纳到公司财务,公司财务通过查询后说没有将这个20万元缴纳到公司财务。公司为了节省取现、转账的手续费,公司会要求每一位客户到农业银行或邮政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客户把银行卡交由公司财务保管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公司财务。客户先将饲料款打入自己的银行卡后,再跟业务员联系,让业务员联系车辆发货。公司对购买饲料的客户做的优惠活动,都有书面的文字。公司业务员不得在客户处收取饲料款,公司跟客户签订的协议里面就有这么一条规定。2.证人黄健的证言,证实都是客户自己去银行将饲料款汇入公司财务账户,业务员没有义务帮助客户汇款,公司规定业务员不能擅自从客户处收取货款。3.证人苗大鸿的证言,证实苗大友被抓后,派出所通知他将苗大友包领走,现在发现包内有3.6万元。三、被害人柯昌斌的陈述,从2014年年底开始就用黄冈市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鱼饲料。2014年底,苗大友带他到阳新县汉银村镇银行将20万元钱存入到希望公司财务账号上,由苗大友具体操作,他在旁边看着。2015年他在阳新县农业银行边上给了苗大友20万元的现金,让其帮他存入购买饲料的银行卡内。苗大友给了他一张存款的回单,看到回单上有他的名字就走了。2016年这一年,搞西湖养殖,因发大水,没有赚到钱,当时手里没有那么多钱交饲料预付款,2017年1月份,苗大友到他家来对他讲,如果过完年再交钱,就享受不到公司的最大优惠政策了。苗大友还说2017年回老家过年,最多还在阳新等一天,2017年1月22日,他搞了20万元钱交给了苗大友。苗大友还打了一收条给他。他没有跟苗一起走,因为当时的取款手续没有办完,在补办取款手续。2017年2月20日,苗大友寄来一张收据,收款日期、制单日期都是有涂改的,收据上面盖有希望公司发票专用章。没有人跟他说过希望公司规定业务员不能在客户手上收取饲料款。如果希望公司跟他说过这事,肯定不会把饲料款交到苗大友手里。中途,20万用完后再需要饲料,会在银行取现金给苗大友,每次都会给4、5万现金给苗大友,让苗大友帮忙进饲料。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年初,他在其岳父张金桥手里借了5万元钱,答应到年底时还给他,加上他被别人骗了21000元,二个小孩又要交7000元钱左右的学费,今年的收入不怎么样,满脑子想着如何搞点钱,想了好多办法去搞钱,想过去贷款,又贷不到,正好公司每年元月份都会让客户提前交预付款,阳新县木港镇宋家山的柯昌斌从2015年以来每年都会先把预付款给他,由他存入到公司为柯昌斌建的账户里。于是萌生了将柯昌斌的预付款骗过来,供自己周转的想法。2017年1月22日下午13点钟左右,柯昌斌给了20万元的现金给他,他就打了一张收条给柯昌斌,内容是“今收到柯昌斌现金20万元,收款人苗大友,2017年元月22日,备注鱼料预付款。按照惯例,应该立即把钱存入柯昌斌的农业银行卡上。公司财务要求每个客户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一张银行卡,此卡由公司财务保管,客户直接将饲料预付款打入自己的银行卡,需要饲料时,公司财务直接拿客户银行卡刷卡。没有想过帮柯昌斌存钱,就是想把钱骗过来,供自己周转,早就做好了拿钱辞职的打算。这20万元我于2017年1月23日在黄梅一家银行存入14.9万,买车用了52000元,还了其岳父2万元,二个小孩的学费7000元,借了周建萍5000元,学驾照用了3500元,到三峡玩用了10000元,家里开支用了10000元,平时需要用钱时就花,到2017年4月8日被宜昌公安机关抓获时,身上还有3万多元的现金。2017年2月12日假期结束后,他去公司上了一天班,然后就将手机关了,关手机的目的是不想接到公司同事及柯昌斌的电话。公司规定,员工辞职,需要写书面申请,他一直没去办。通常每年4月份才开始用料,可以尽量把钱补上。没想到柯昌斌的钱被动用后,根本补不上,后面就索性把所有钱都拿来用了,然后跑回宜昌,不再跟柯昌斌和公司的人联系。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大友利用其在希望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代表本单位收到或代为保管的预付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苗大友犯诈骗罪的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大友被希望公司所聘用,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同时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希望公司则对被告人的代理行为对外承担法律后果,其在此期间的身份具备相当的职务属性。虽然根据希望公司与被告人的约定,被告人无直接接受客户货款的职权便利,但就柯昌斌与希望公司的饲料买卖法律关系而言,其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见代理特征,即客户信赖被告人有职权向他们推销饲料,交付预付款、代为出具发票等职务权利。柯昌斌将预付款交付给苗大友具有合理性,主观上不存在实质性的过错,应视为希望公司已取得该笔货款的所有权。事后,被告人采取的伪造收款收据欺诈手段,是其为实施职务侵占犯罪及防止罪行败露而采取的手段,该手段行为对其取得并占有上述钱款并非关键性的决定作用。苗大友的行为是侵占本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苗大友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大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扣除抓获羁押三日,至二O一八年四月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 宇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