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钟俊与鄢刚、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俊,鄢刚,胡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4383号原告:钟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兵,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鄢刚,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胡萍,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钟俊与被告鄢刚、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钟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钟俊负担。审判员 方米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成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