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台山市台城新思路营销策划部、惠来海滨渡假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山市台城新思路营销策划部,惠来海滨渡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终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山市台城新思路营销策划部,经营场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桥湖路84号九楼b08房。经营者:许雄武,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来海滨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神泉镇华家村沙滩。法定代表人:黄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台山市台城新思路营销策划部因与被上诉人惠来海滨渡假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6)粤5224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山市台城新思路营销策划部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山市台城新思路营销策划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卓强审判员 徐跃鹏审判员 周少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宏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