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邹平县金桥建筑助剂有限公司、刘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金桥建筑助剂有限公司,刘正军,李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7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莱芜市双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陈传霞,经理。被申请人:邹平县金桥建筑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刘正军,经理。被申请人:刘正军,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被申请人:李永刚,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原告莱芜市双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金桥建筑助剂有限公司、刘正军、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鲁1202民初37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刘正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冻结期间一年,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莱芜市双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莱芜市双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正军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池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