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苹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苹,行伙伴(北京)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4345号申请执行人于苹,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行伙伴(北京)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禾。于苹与行伙伴(北京)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15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4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375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旭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 博法官助理 徐勤飞书 记 员 盖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