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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殷某某诉孙建光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647号原告:殷某某,女,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孙某某,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雨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