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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崔昆尧、崔德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昆尧,崔德成,王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昆尧,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崔德成,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金国,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崔昆尧、崔德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金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7年6月19日向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