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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黎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黎仕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780号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关红,绵竹市锦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东,绵竹市锦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仕平,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黎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琳玲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