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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东红砂石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665号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东红砂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2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东红砂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东红砂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7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东红砂石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违约金。三、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东红砂石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金。四、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716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