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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67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朱某,男,生于1968年11月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1581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购房款、装修款285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某在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分理处的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该存款进行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