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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鸿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鸿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422号原告:常德鸿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业秀,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念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鸿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鸿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鸿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不予收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小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