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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7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银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517号原告:赵银安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代庄村委。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李登海(132439197208283311)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万科蓝庭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银安与被告李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银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银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银安负担。审判员  许作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芦思霖 来自: